個資法修正後,依第54條規定完成或告知
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,應於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,依第54條規定完成告知。
詳如附件.
立法院函.tif
行政院函.pdf
法務部函.pdf
個資法修正條文.PDF
教育部函.pdf